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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5-31 12:58 PM

【散文】【心之庭園】【更新∥令人難忘的人】

本帖最後由 redmarks 於 2016-4-11 11:02 PM 編輯

論死刑

開場白
我知道在這種時刻丟這種文很不智──超笨的──,會遭受什麼批評、責罵,也是避免不了的──但我的寫作欲來了,有話要說,你們懂的。所以對這些可能會有的責難我願意承受,但真的請不要對我人身攻擊。我參考了網路上的資料、電視上的評論以及書籍資料,來加強衝突、充實正反面論點的內容。我寫這篇文,並不是要搞對立、自以為是對的,或是讓別人覺得我很酷,不,我只是希望能引起各位更深入、更多面向地探討死刑與廢死的各個面向,才能做更為周全的考量。我很希望這些文字能為社會帶來些改變的可能。除了關心受害者家屬的悲痛,希望大家也能正視殺人案背後隱藏的社會問題,而不是只流於情緒的宣洩釋放。若這篇文能引起你小小的反思的話,實屬萬幸。


劇中人物
甲      乙的朋友                     乙      廢話,當然是甲的朋友……


場景地點
客廳



       第一論       殺人者死?
(午飯後,甲、乙兩人坐在客廳裡看著電視,電視正播放著一則新聞:台北市國小校園發生殘忍的女童遭割喉案.......)甲      這兇嫌真是殘忍,應該要判死刑,直接給他槍斃才對!真是可惡,這麼一個好好的小孩子就這樣死了,叫做父母的情何以堪啊。那些贊成廢除死刑的人不知道在想什麼。
乙      死刑無法根絕問題。     
甲      當然可以解決啊!就算不能解決,至少可以遏止犯罪,起嚇阻的作用力。
乙      如果有人是為了死刑而殺人呢?
甲      為了死刑殺人?
乙      對,有些犯罪者想死卻沒有勇氣自殺,所以靠殺人來達到他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覺得死刑可以嚇阻犯罪嗎?我想這是適得其反吧。
甲      可是…..那…那麼教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啊!自己親手撫育十幾年的孩子,就這樣被慘忍地殺害了,如果是你是那些受害者的家屬,難道你不會想要犯罪者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嗎,正所謂「殺人者死」。
乙      當然,如果我的孩子無緣無故被人殺害,我會非常難過,甚至於對人生失去活下去的勇氣。但是,即使犯罪者被槍決,難道我因失去孩子的悲傷就會因此而消失嗎?不,我想不會。那種槍決說到底只不過是一種洩恨的方式罷了,對撫平我的傷口是無益的,也無法嚇阻殺人。
甲      那你的意思是說,殺人不用償命囉。
乙      我的意思是說死刑並無法解決問題。
甲      你並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請回答我,難道殺人不用償命嗎?
乙      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請你先思考一個問題。假設今天某個人開車撞死了一個正在過馬路的小女孩,請問要不要判死刑?
甲      當然不用,因為這兩個的情況不一樣嘛;一個是蓄意殺害,一個是不小心撞到人,兩者根本不能混為一談。一個是故意的,另一個是無心的,怎麼會一樣。
乙      當然致死的方式不相同,但是相同的結果是都造成一個小女孩死亡,沒有錯吧?所以那個駕駛也該被處以死刑囉?
甲      這….這根本是強詞奪理,豈有此理!你不要閃躲,快回答我剛才的問題。
乙      好的。既然開車不小心撞到人,不用判死刑,那麼答案很清楚了吧。
甲      這算什麼回答。
乙      你怎麼知道開車的人不是故意的?你如何得知的?你又不是上帝、媽祖或他肚子裡的蛔蟲,你怎麼會知道他在撞人的那個時刻,心裡面的想法?
甲      你真的很可惡耶。
乙      殺人者死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你覺得有什麼不同?
甲      哪裡一樣了,殺人者死天經地義,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類的,都是過時、不合時代潮流的殘酷的刑罰。兩者當然不同。
乙      好,假設你誤傷了我的眼睛,為了消氣,我也要傷害你的眼睛來補償我的損失。同樣的,若A君殺了B君,大家為了替B君討回公道,所以要求A君也以自己的性命來償還B君。而這兩者都是以"相同的事物"作為代價,來補償遭到損失的一方。你倒說說看,這兩者有什麼不同?
甲      這個嘛…
乙     「殺人者死」典故出自漢・司馬遷《史記・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公元前206年,漢高祖率領大軍攻入關中後,為了取得民心,廢除秦朝的嚴刑苛法,改以簡單的三條法律來治理國家,普遍得到百姓的擁護和支持。這便是約法三章的由來。
甲      有什麼不對嗎?用簡單的三條律法取代嚴刑厲法,這不是很對嗎?哪裡有問題了?
乙      的確是一番美意,但是這三條律法是由一人,也就是劉邦決定的。
甲      那又怎樣了?
乙      由一人決定的律法,那不叫民主,那叫作獨裁。也就是誰的權力大,就聽誰的話,換句話說,誰的拳頭大,就是對的。你真的認為這種由一人制定的律法公平公正、符合公義嗎?再說,這種簡便行事,雖然執行效率高、又簡單,但如果仔細想想未免也太草率了。舉世公認,生命是可貴的,但像這樣隨隨便便就奪去一個人的性命,先不談人權,這簡直是草菅人命。另外,這個約法三章是在公元前206年頒布的,距現今已經有兩千兩百二十一年了,難道我們寧願去遵循古老的律法,也不願把眼光放遠,向前邁進嗎?難道我們寧願不搭汽車,寧願選擇坐牛車、馬車?寧願不住房子,而要住在山洞裡?這麼做就好像當今的伊斯蘭教人若犯了通姦罪,依據古老的可蘭經,就要當街被人群用石頭活活砸到死一樣,聽起來非常離譜,難以叫人接受。甲      那難道那些殺人犯就不用付出代價嗎?!乙      當然要,要判無期徒刑。甲      這樣太便宜他們了。他們只要在監獄裡表現良好,當個乖乖牌,有悔改的表現,聽人說大約關個13年就得到可以假釋。如果他們出獄後,死性不改又去犯案,這讓我感到非常不安。哪天說不定你倒霉,不小心就碰到了,到時候你就不要說支持廢死。乙      的確,雖然刑法已將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拉高為25年,但這是民國94年所修的法,現有絕大多數判決無期徒刑者,仍是適用門檻為10年的舊法。結果就是判無期徒刑跟判20年所差無幾,甚至不如判最重的30年有期徒刑。甲      對吧,對吧。乙                   多名資深法官與檢察官認為,無期徒刑的精神,本質上就是終身監禁,假釋只能為例外;但台灣的無期徒刑顯然已本末倒置,無期徒刑的「虛級化」,導致有期徒刑與死刑之間出現空隙,也難怪主流民意始終無法接受死刑廢除。所以廢死並不是個問題,而是在於台灣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漏洞。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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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1 01:40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3 10:49 AM 編輯


第二論      殺人犯有人權嗎?
(電視機的聲音不絕於耳,但甲乙這兩位朋友,已經聽不見新聞播報的內容了。因為比起新聞聳動的內容,這兩人更在乎彼此的討論......)
甲      廢死!?別開玩笑了好不好。前幾年不是有個殺害10歲男童的殺人犯在鏡頭前大剌剌地說,「反正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啦!」;還有就在去年5月,那個在捷運車廂內殺了很多人的冷血鄭捷,到現在還沒判死刑;今天,這位8歲的小妹妹又無辜慘遭割喉而死,這一切悲慘的事件不都是那個廢死聯盟推動廢死所造成的必然結果嗎?我認為,這些殺人犯沒有權利講什麼人權,應該被槍斃,而且是現在、立刻!
乙      我很同情那些可憐的被害者,尤其是有些年紀都還那麼小,還沒充分享受到人生的美好就死去了。但是,那些殺人犯跟你我同樣都身為人類,他們也擁有基本的「人權」。既然他們也有人權,那麼我們是不可以隨便剝奪他們的生命的。
甲      人權什麼鬼東西的……我不知道啦。
乙      那麼我來說明一下。所謂的人權,是只要身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人人都享有的,不是某人一時興起就可以奪走的特權。人權保護你我免於其他人的傷害,它們也幫助我們和其他人和平共處。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所以人權對我們全人類而言非常重要。
甲      你亂講,我才不信。
乙      當人民不熟悉人權,會衍生出歧視、不寬容、不公正、壓制和奴役等等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了數以百萬的人傷亡慘重,各國百姓橫遭蹂躪,因此,聯合國在1984年簽署《世界人權宣言》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每個人的權利。它為世界建立了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甲      講了這麼多廢話,那麼我問你,難道殺人犯就可以無緣無故奪取別人的性命嗎?
乙      當然不行,那是不對的行為,應該被禁止的。但既然你認為他奪取別人的性命是不對的,那反過來講,為什麼我們就可以去剝奪他的生命呢?
甲      這不一樣阿,死刑是走過法庭公平、公開的程序,由公正的法官聽取過律師和檢察官的多次辯論,總和考慮所下達的判決。這與殺人犯魯莽地奪走別人的性命當然不一樣啦。
乙      一樣的。既然同樣身為人類,就擁有生命權,而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其他一切權利都是空中樓閣。再說,法官也是個人,不是神,是人就會有誤判的時候,更別提那些收受賄絡貪贓枉法的法官們了。另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也許並不一定公正──非故意或故意提出假的(、假造的)證據或是以預設立場辦案等等。由於這些種種錯綜複雜的情況相連起來,極有可能會造成許許多多的冤獄事件一再發生。若多年後發現新的事證、物證,但是已經執行了死刑,就沒有再挽救的餘地了,因此,寧可審慎一點,比較不會有遺憾。
甲      哼,我看,你所謂的人權只不過是一個抽象的框架,一個曖昧不明的理論。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繪出千變萬化的人權。所以說根本沒有一個標準的人權嘛。
乙      但這並不影響人權作為一種廣為世界各國接受的標準。我認為這是未來的全人類可以向前邁進的目標。
甲      你講的都是理想論啦。完全不切實際,根本不可能實現。
乙      這並不是理想論,實際上,現在的歐盟整體認同廢死,並且規定若有執意執行死刑的國家將被告誡退出歐盟。歐盟會員國成員中的英國,就從1965年就已經停止執行死刑到現在,雖然過去人民無法完全支持廢死,但以國會作為推手,人民也已逐漸了解到廢死的重要性,支持死刑的人數逐年減低,尤其是年輕人,都已不把死刑當作解決問題的選項了。人權是民主國家發展的趨勢與潮流,更是一種放諸世界皆準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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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2 01:30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5 03:35 PM 編輯



第三論      死刑是唯一的正義?

(面對乙提出的種種說法,甲感到非常不服氣,他想,這次一定要壓倒你的荒謬可笑的理想論……)
甲     好,你說犯人有人權,那麼難道被害者就沒有人權嗎?那個倒臥在血泊上的可憐國小女童,和家屬的悲痛,他們的人權又在哪裡?你說啊。
乙     被害者及其家屬當然有人權。許多與人權相關的法條,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裡頭,保障人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等,以及1998年才施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甲     就這樣?難道我們的政府沒有提供受害者家屬任何生活上的實質協助嗎?
乙     很遺憾,我們的國家提供的協助幾乎都是補助性質的,並沒有任何積極有效的作為。而因為國家的消極、不作為,造成許多被害人家屬希望處死加害人,堅持死刑,就是因為他們不信任政府,認為「國家能做的事情太少,只剩下這件事了!」。
甲     我們的政府真的這麼消極怠惰喔?
乙     我舉一個真實的案例給你聽。新北市中和國小老師林作逸在1970年出生,爸爸是貨運行、搬家公司和計程車行老闆,媽媽失明,全家過著小康的生活。
甲     過得還不錯啊,然後呢?
乙     在林作逸14歲時,失明的媽媽被爸爸的外遇對象用滾燙熱水潑灑全身致死。當時因沒有親戚伸出援手,他只好住進育幼院。不料經過20年後,父親竟又被同兇嫌殺死,他深刻感受到同樣事情竟重演。
甲     哇,好慘……他一定很恨兇手吧?
乙     國三到師專畢業前,他都很希望殺害母親的兇手被判死刑,以這樣的正義來解他心頭之恨。但在2011年他遇到作家張娟芳,在她演講後上前攀談,從此與廢死聯盟成為朋友,開始參與他們在各地舉辦的論壇等活動。之後,他漸漸在努力生活、打拼人生的過程裡,淡化了「唯有死刑能給我交代」的念頭。被害人族群如何在現實、日常生活之中活下去,活得好不好,才是現在的他更關注的。
甲     這樣就能淡化死刑的念頭?
乙     林作逸說,隨人生經驗不斷累積,心態轉化,就不再認為死刑是對自己的交代。他還有很多事情要做,被規定要做,很多要過人生的準備,他慢慢地把那種認為死刑是理所當然的、這才叫做公平的角度給沖淡。他也表示,就是從個人經驗裡明白到,一個被害人永遠都困守愁城,永遠都走不出未來。
甲     是被害人的身分又有什麼不好?別人也許會對他好一點也說不定?
乙     不,他並沒有因為這樣的身分而受益。他說,從最初的憤怒、持續收到訴訟相關文件,漸漸的他發現自己的生活,才是他要每天面對的,他的學業、前途、茶米油鹽醬醋茶......。他發覺,他不能每天以被害人的角度,告訴人家「他是被害人,所以要給他什麼」。
甲     那他難道不想要那個殺害他爸媽的兇手被判死刑了嗎?
乙     如今他認為刑罰並不代表正義,充其量死刑只不過是個「廉價的正義」。在他還是個孩子,在最需要家庭溫暖的時候,國家提供的社會性支持的部分卻很少。當時他曾向檢察官詢問《被害人保護法》申請細節,檢察官卻說「我們國家有這個法嗎?」讓他看清了國家是怎麼看待被害人的。他媽媽遇害後,遺體在殯儀館冰了5、6年,冰凍費還是社會局付掉的。
甲     這麼扯喔?
乙     他說,當他跟別人競爭的時候,不論是求學、就業,都很難和別人有同樣公平的機會。可是國家卻沒有提供被害人一個平等、安全的環境,讓他們能夠有尊嚴地活著。而且一般人對社會案件通常會有異樣的眼光,總覺得當事人不是那麼身家清白,讓他在成長過程的環境氛圍裡,體會到人情冷暖的滋味。
甲     嗯......
乙     林作逸認為,被害人很多元,立即要求被害人原諒加害者是件粗魯的事情,但希望被害人能了解死刑並非「唯一的正義」,好比殺害母親的兇手減刑後出獄再殺害父親這件事,國家有沒有相關配套措施降低再犯的機率?國家給被害者怎樣的保護?等等。
甲     看來政府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乙     沒錯,不是用「一個死刑」就當作給家屬一個交代了這麼簡單而廉價。重點在於被害者及家屬怎麼活下去,不是「給他一個交代」之後就不聞不問了,那他們怎麼過生活?除情感傷痛之外,現實的生活是更重要的,國家應該盡量給被害人平等的機會發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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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3 10:23 A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7 01:29 PM 編輯

第四論      被害者的角色

(在聽了乙舉的實際案例後,甲思考了一下,發現事情有點不對勁。)
甲     你剛才說的那個例子只是單一個案、特殊例子,根本不能算數。
乙     怎麼說?
甲     你剛才不是說了,林作逸參與了許多廢死聯盟在各地舉辦的論壇之後,改變了對死刑的想法。他肯定是被廢死聯盟洗腦了,所以才會說那些奇怪的話。因為就常識來看,被害者家屬不是都支持死刑嗎?她們恨不得兇手被判死刑。
乙     不,並不是所有的被害者都那麼渴盼死刑的。我們現在常看到的是王昊的姑姑、白冰冰,比較在檯面上,但有另一群沉默的被害人族群,忙著工作,忙著遺忘。他們大都變成沉默螺旋,沒有人敢講也不願意講,因為就算講出來也沒什麼好處。
甲     為什麼?
乙     因為他們怕講出來,會影響他在家庭、家族和國家裡的地位。他們害怕戀情或是婚姻可能會就此觸礁、破碎;害怕工作得不到升遷的機會,還要忍受同仁的異樣眼光;害怕在公眾場所會受到特殊的對待;也害怕受到大眾的指責,等等。或許他們的處境比弱勢還弱勢,比邊緣更邊緣。
甲     也許在工作和戀愛、婚姻方面,你是對的,但「大眾」怎麼可能會指責這些可憐的被害者呢?
乙     這是因為多數民眾對被害者有一種既定的刻板印象或是角色期待。
甲     角色期待?
乙     大多數的人會認為被害人應該有的唯一立場:你就是要死刑、給個交代、一定要憤怒、一定要將犯人繩之以法、以暴制暴、還公道……
甲     是喔?!
乙     網路輿論彷彿很支持被害人,但現實生活卻不是這樣子。你問自己就好,若有親戚遇害,你願意扛起照顧他孩子的責任嗎?
甲     我……哦……
乙     在網路上替被害人喊殺、憤慨,什麼「該死!」、「制裁他!」之類的,這跟趕流行、一窩蜂的按讚有什麼差別?人家寫的明明是難過的事情,你給人家按讚,那是什麼意思?這種不負責任的話每個人都會講啊,但是等到案件的訴訟告一段落,在被害人生活上各種問題開始浮現出來、很需要別人的陪伴和挹注一些協助,這時候,大眾通通不見了。
甲     我想你誤會了,台灣的民眾是很善良的,不是有句話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乙     其實,在台灣社會,大眾不僅對被害者有一定的角色期待,對這個族群更沒有嘴巴上說得那麼友善。就拿剛剛提到的林作逸的例子來說,當他在廢死的電子報上發表文章,跟廢死聯盟到一些地方參與講座之後,面臨到許多質疑和不諒解。不少人開始攻擊他、責罵他,例如,「你不了解其他被害人的痛苦嗎?」、「你難道不知道這些人最死有應得嗎」等等,甚至在網路上有人丟了很多被害人的血腥畫面給他。為此他感到很委屈。
甲     這也太過分了吧?
乙     被害人族群在求學、就業、婚姻和人際關係等等人生過程中,常常要默默忍受許多歧視、訕笑、貼標籤或不公平的對待,因而感到自卑、沉默寡言,難以融入社會。所以為了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像正常人一般地生活,他們往往選擇隱藏自己的被害者身分,沉默度過一生。所以說,並不是所有的被害者都那麼渴盼死刑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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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4 12:13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5 03:33 PM 編輯

第五論      狩獵女巫

(對於乙扭曲台灣民眾對被害者的一片善心,甲決定要反駁到底。)
甲     你剛才說的在網路上替被害人喊殺、憤慨,甚至於攻擊支持廢死者的行為,雖然不太對,但他們也是出於一片善心啊。
乙    我認為這種不理智的行為非常類似歐洲中世紀的「獵巫」。
甲    獵巫?
乙    我說明一下。所謂「獵巫」,是指搜捕女巫與巫師或施行巫術的證據,將被指控的人帶上宗教審判法庭。
甲    好像很有趣,你再多講一點。
乙    好的。獵巫是從12世紀開始,到16世紀是最高峰的時期。當時基督教已經傳入歐洲將近一千年,並且幾乎成為歐洲的唯一宗教。源自於對未知的恐懼和對巫術的害怕,導致人們開始獵殺女巫。藉由獵巫之名,三個世紀內約有10萬人被處死,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性,尤其集中在宗教改革時期。
甲    為什麼女性的死亡數比男性多?巫師不是有女巫也有男巫?
乙    其實一開始的時候,男巫和女巫被指控的人數一樣多,直到1487年,海因里希・克雷默及約翰・斯普倫格著作的獵巫手冊《女巫之槌》面世後,詳細列舉了很多種識別女巫的方法,令整個歐洲社會把獵巫的矛頭指向女性,發起了聲勢浩大的歐洲女巫大審判。
甲    原來如此。那麼在那本書裡頭,關於女性方面提到些什麼?
乙    書中宣稱「巫術是來自肉體的色欲,這在女人身上是永難滿足的,魔鬼知道女人喜愛肉體樂趣,於是以性的愉悅誘使她們效忠」。
甲    可惡,這簡直是汙衊女性!
乙    所以在不少有關女巫指控的法庭文憲當中,都有跟魔鬼性交的罪名。
甲    女性除了死亡人數比男性多這點之外,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死於獵巫呢?世界上哪有可能會有這麼多女巫?
乙    因為被判處死刑的女性,財產會被沒收,這令政界和司法界對獵巫運動更加積極。在迫害的顛峰期,很多不懂巫術的女人也遭人誣告罪名,而被活活燒死。
甲    好過分!太殘忍了!
乙    的確是很慘酷的死法。
甲    但是獵巫跟我們談的議題有什麼關係?
乙    當然有關係。獵巫多發生於無知或未受教育的人,以及與世隔離、過著傳統型態的人,他們可能會指控某人為女巫。但是今日這個詞彙,多用於搜索被人誤導或潛在的敵人,就像歷史上的獵巫運動一般,群眾是以歇斯底里、帶有成見和不公正的方式,對待被指控的人。
甲    你講得太誇張了,現代人哪有可能會像中世紀的人一樣迷信、偏執?更何況,我們又不住在歐洲,語言、文化也不同。我看,你這牛皮可吹大了,終於讓我掀開你的假面具了吧。
乙    我並不是在吹牛。歷史上,在歐洲、非洲、印度、新幾內亞,都曾出現獵巫的情況。由於這些地區都零散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上,以文化角度來看,也相當不同,但卻同樣出現獵巫的行動。人類都共通地相信魔法和占卜,以及都會作出以魔法改善自己生活的行為,例如增壽、愛情運勢等等。
甲    好吧,我承認,這或許是全世界共通的人性,但批評支持廢死的人的行為,怎樣也扯不上獵巫好不好。
乙    為了向你解釋這點,在這裡我必須指出的是,潛藏在多數民眾內心的「集體不安感」。
甲    集體的不安感?如果你說個人的不安我還相信,集體的不安感這個詞,是你亂掰的吧?
乙    不是亂掰的,在社會心理學裡頭就有提到「集群行為」這個詞彙。它指的是多個個體在不可預料、相對自發、無組織以及「不穩定的狀況下」,對於某一事物對其造成的共同影響或者刺激,產生反應作出的行為。比如,人們成群去銀行擠兌、劇場裡火警聲響大作,觀眾倉皇逃生、在一部分人中興起的某種一時的愛好(跳呼拉圈和滑板風行一時)、群體發財之夢(累積金額數目可觀的彩券)、充滿敵愾且又無組織的示威行動、服飾的流行以及宗教的狂熱等。
甲    原來這些都是喔?我們蠻常見到的嘛。
乙    是的,一般來說,集群行為的產生是自發性的,儘管某些集體行為或源於某些人的挑唆,或源於某個社會團體(如企業) 的策動,但絕大多數的參與者並不是受到什麼明確的指令,而是受到他人的影響自願加入集體行為的行列中的。
甲    如果照你這麼說的話,那之前電視播報的夜店襲警事件,應該也是集群行為囉?
乙    沒錯,所幸的是集群行為是短暫的、不穩定的,它幾乎總是一種一哄而起、轉眼即逝的現象,不可能持續穩定地存在於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
甲    那就好。但是這個集群行為跟民眾攻擊殺童案的兇手和批評廢死聯盟有什麼關係?
乙    當然有關係。由於受到電視媒體以聳動、煽情的方式,播報殺童事件的影響,社會大眾普遍產生了不安感,為了消除這份不安感和無力感,希望能透過"獵巫"獲得暫時性的減緩。對於那些和自己意見、期待相左的人,以歇斯底里或強烈情緒的方式,批判、攻擊那些和自己唱反調的人,這不就跟獵巫運動是一樣的嗎?
甲    怎麼會一樣?差多了。
乙    是一樣的,集群行為中存在著強烈的情緒性、缺乏理智的思考以及極易接受暗示等特徵。民眾因為內心的恐懼,極力想要排除掉對自己有潛在性威脅的敵人,和中世紀的獵巫可說是大同小異。群眾只要能夠消除心中的恐懼,其實他們並不在乎別人的性命如何。人權對他們來說,只不過是阻擋自己到達目的地的一道高牆罷了。說穿了,他們眼中除了自己,再也沒有看見別人。從一開始,他們就只想擺脫自己內心的強烈不安,如此而已,他們看似同情被害者,事實上他們最關心的人其實是自己(和自己的小孩),而不是被害人。他們口中所聲稱的敵人,只不過是他們憑空想像出來的,其實並不真正存在。這點與歐洲中世紀的獵巫───源自對未知的恐懼和對巫術的害怕,導致人們開始獵殺女巫──並沒有多大的差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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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5 01:15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7 01:32 PM 編輯

第六論      殺人犯的「目的」

(對乙毫不留情指責台灣民眾是自私的,甲感到有一股怒火從心中燃起……)
甲    好啦,就算你講的是對的那又怎樣,不是有句話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就算是自私又有什麼不對!那些殺人犯假釋出來後,很有可能會再犯下殺人罪啊,他們的本性就是那樣壞啊。
乙    為什麼你會認為假釋出來犯人會再殺人呢?
甲    因為依據心理分析學家佛洛依德的理論,那些會犯下殺人重罪的人,都是由於他們受到遺傳和成長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所致。所以就算關上好幾十年,性格仍然不會改變,假釋出來後還是會殺人的。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社會大眾才會希望兇手被判死刑啊,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難道就不懂嗎?你難道就不能體會嗎?兇手只要一天不死,我們就只能每天活在擔憂之中,睡不好,飯也吃不下。
乙    但是與同時代的佛洛依德和榮格,並稱三巨頭的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並不認同佛洛依德主張的,人類會受到過去蓄積的「原欲」支配,意即人類受制於過去,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
甲    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是誰呀,為什麼我聽都沒聽過。
乙    阿德勒曾於一九O二年加入佛洛依德的維也納精神分析協會,並成為核心成員之一,後因學說上的不合而退出。其後,他創建了「個體心理學」,主張與佛洛依德學說相對立的整體論、目的論等。至於為什麼他少為人知是因為,當初發表論文的時後,歐洲的心理學會大力支持的卻是佛洛依德的理論。其次,阿德勒留下的論文和著作並不多,而且在他的理論被體系化之前便去世了。再者,許多阿德勒派的追隨者在二次大戰期間慘遭德國納粹屠殺。此外,有別於佛洛依德,阿德勒並無自成強勢的學派。由於以上的緣故,所以阿德勒的名聲並不像佛洛依德與榮格般響亮。
甲    那他的理論和佛洛依德有什麼差別嗎?你說說看。
乙    阿德勒的理論和佛洛依德完全相反,他認為遺傳和教養方式等「原因」,無法限制一個人的行動,人可以朝向自己決定好的「目的」而行動,可以隨時依自己的意思改變自己,也就是阿德勒主張之「目的論」與「自我決定性」。
甲    為什麼我要聽一個默默無聞的阿德勒,而不聽鼎鼎大名的心理學家佛洛依德呢?
乙    因為阿德勒的「目的論」,現在成了"現代"心理學的顯學,讓佛洛依德的「因果論」成為過去的遺物。
甲    好吧,我接受,但我還是不懂阿德勒所謂的「目的論」,跟死刑犯會不會再次犯罪有什麼關聯?
乙    為了解釋目的論,這裡我必須說明一下「善與惡」。
甲    「善與惡」?
乙    其實在希臘語的「善」跟道德沒有關係,純粹是「有用」的意思;另一方面,「惡」的意思是「沒有用處」。這個世界上雖然充滿各種不正當的犯罪行為,但沒有一個人自願採取「惡」,也就是「沒有用處」的行為。
甲    就是中國的諺語說的,「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嘛,然後呢?
乙    因此我認為,殺人犯是為了某個「善」,某個「有用處的」理由,也就是為了「某個目的」才會殺人的。換句話說,他之所以會殺人,並不是因為他的遺傳或是成長背景塑造了他的性格而導致的。因此,若對他而言是沒有益處的話,他是不會去殺人的。畢竟誰願意手上沾滿別人的鮮血,從此失去自由,甚至是喪失生命呢?所以一般大眾根本不必瞎操心。
甲    超扯,什麼善啊,惡啊,我根本無法理解。
乙    我舉個例好了。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審問某個殺人犯說,「你為何殺人?」他回答道:「因為我被遺棄。」──
甲    你看吧,殺人犯自己也承認了,他會殺人是因為”過去”遭父母遺棄。看來他還是跳脫不出佛洛依德的「原欲」論嘛。
乙    請聽我說完。遭父母遺棄,來自不正常的家庭的他成了殺人犯,就是指這不是自己的錯。但不是所有遭父母遺棄的孩子都會變成殺人犯,其中也有為了援助同樣是孤兒的孩子,使其不再遭受和自己相同的苦,教他們自立自強而四處奔走的人。即使成長於相同的環境,人還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未來。


甲    就算真的是這樣好了,那麼這個殺害國小女童的龔重安,你又要怎麼解釋的呢?就用你說的那個「目的論」來解釋啊。
乙    好的。割喉案的兇嫌龔重安翻越文化國小校園後門圍牆,至四樓的女廁所,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落單的8歲女童頸部割下2刀,女童當場倒地。嫌犯在廁所內「確認」成果後,打電話給110自稱犯案。
甲    真是可惡,對這麼小的孩子竟然下得了毒手。這種人一定要判他死刑才行。
乙    的確很讓人生氣,但是我們還是來討論他的目的吧。
甲    好,你說吧。
乙    據警方偵訊,嫌犯供稱是因為找不到工作想洩憤,才會隨機殺人。後來檢察官提訊兇嫌時卻自稱自己有「幻聽」才想殺人。
甲    什麼幻聽,我聽他在唬爛!他以為我們都是白癡嗎?分明就是想要脫罪。
乙    他有沒有幻聽,這需專業醫師鑑定,評估整體身心情形。醫學上確實是有幻聽這種心理上的症狀的。不過,嫌犯以幻聽為殺人的原因作辯駁,我認為這只是推卸責任的藉口。因為一般而言,幻聽者多半活在自己的世界裡,且不願承認自己生病,所以不太可能受幻聽指使殺人。
甲    對吧,對吧。
乙    龔嫌自稱幻聽,過去卻無就醫紀錄,這種情況並不常見。精神疾病惡化是有歷程的,以思覺失調症為例,起初是人際功能下降、人格退縮防禦、多疑,最後才有幻聽,且會伴隨其他症狀,不可能前一天好好的,突然就出現幻聽去犯罪。
甲    用膝蓋想也知道,他一定是在說謊,因為怕被判死刑。
乙    不過,為了對案情有更深入的瞭解,我還是跟你稍微說明一下「幻聽」這個症狀好了。
甲    洗耳恭聽。
乙    幻聽,是一種幻覺,患者會認為他們聽到聲音,但聲音並不是真的存在。在醫學上,它被稱為Paracusia(意思是:聽覺的不服從)。常見的形式是聽到一個或更多的說話聲音,這可能是一些精神病性障礙的信號,例如精神分裂症或躁鬱症。
甲    所以真的有幻聽這種東西喔,我從來沒有想過。
乙    是真的。幻聽是出現於聽覺器官的虛幻的知覺,是精神病人常見症狀之一,尤其常見於精神分裂症。幻聽多為真性幻聽,但也可以是假性幻聽。如果是假性,病人可以清楚地告訴你,聲音是透過他的耳朵聽來的,聲音是在外界,離他一定的距離出現;而有真性幻聽的病人,會具體說出聲音不是來自外界,而是存在於他的腦子裡或肚子內。
甲    具體來說,有幻聽的病人會聽到什麼聲音呢?
乙    主要有三種。一、病人聽到一個聲音在說出他的想法;二、病人聽到很多的聲音在爭吵;三、病人聽見一把聲音在敘述自己的行為。除了這三種形式,還有其他類型的幻聽,包括在腦裡面聽到音樂在播放,這一般是個人熟悉的歌曲。成因可能是腦部曾經受損、聽覺障礙或癲癇所引起的。
甲    難怪我常常在公園運動的時候,時常會看到坐在公園椅子上的老阿伯,一個人自言自語,也不知道在笑什麼,還常常對著空氣比手畫腳,原來是,他們因為幻聽的緣故,自認為在跟某個聲音或對象對話啊,但在我看來就像對著空氣講話。
乙    沒錯。那我也來舉個例子,這個例子也是在音樂史上很有名的故事。著名作曲家舒曼,在他生命最後的階段經歷了幻聽。舒曼的日記指出,他長期遭受到想像的A5音階在他的耳朵裡響著。這音樂的幻覺後來變得越來越複雜,一天晚上,他聲稱作曲家舒伯特的鬼魂拜訪他,並寫下了他所聽到的音樂。此後,他聲稱可以聽到天使合唱團為他歌唱。不過,由於他的病情續漸惡化,天使般的聲音變為了魔鬼的聲音。
甲    真可怕。
乙    的確很可怕。現在讓我們回來繼續討論兇手殺人的「目的」吧。
甲    好。
乙    先前提到檢察官提訊時,兇嫌自稱因為自己有「幻聽」所以才想殺人,對吧?
甲    對。
乙    不過在檢方提訊的前一天,檢察官查扣兇嫌的電腦,發現他竟有高達12萬元的卡債,在去年8月開始,就被銀行催繳,在今年一月強制執行。檢方不排除是因為經濟壓力才痛下殺手。
甲    積欠卡債啊......原來......
乙    用心理學家阿德勒的「目的論」來看,我認為,兇嫌是因為受不了經濟的壓力,害怕被黑道用暴力討債,「為了逃避這個問題」,所以才會犯下殺童案,以為只要死了就可以一了百了。
甲    那他為什麼後來又改口說,是因為幻聽才殺人啊?
乙    那跟人類的求生本能有關係。事實上,沒有人會真的想死,人人都想活下去,這是自然的法則。就像跳水自殺的人會在身上綁重物,好在水中無法因求生本能而掙扎脫困。也許在犯案時,兇嫌的確是一心想求死,但落網後在牢獄中的生活,讓他的頭腦漸漸冷靜了下來,再加上之前積欠卡債的問題,因為犯下殺人案的關係,也已經等於不存在了,所以他會想繼續活下去,也不是不能想像。於是為了想活下去,他才會用幻聽當作犯案的藉口來逃避死刑吧。所以說殺人犯是有了「目的」才會殺人,並不會無緣無故跑到街上隨便見人就砍的,這太不合理了,因此民眾不必過度恐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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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6 03:27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7 08:38 PM 編輯

第七論      死刑是國家的冷血謀殺

(甲思考了乙所說目的論後,發現其中藏有破綻,便立刻對乙還以顏色。)
甲   你所說的目的論的確是很嶄新的論點,但如果殺人犯假釋出獄後,他的殺人的目的還是不變呢?或是他又產生了新的殺人的目的呢?此外,若社會上有人產生了殺人的目的,你又要怎麼辦呢?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啊,不如判死刑對社會來說還比較安全又有效。
乙   你問到我們所討論的核心部分了。
甲   什麼核心部分?說來聽聽。
乙   的確,要是目的不排除的話,他還會再去殺人的。所以問題的關鍵是,我們要如何消除殺人犯的目的。
甲   要如何作呢,你告訴我?
乙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要如何作才能消除殺人犯的目的,這裡我必須要向你提供一份統計資料,這份資料是關於近幾十年來的重大刑案。根據google(谷歌)統計,如果我們針對虐殺兒少案件和隨機殺人案,我們可以發現:暫停死刑的四年間(二OO六年至二OO九年),台灣並未發生重大的虐殺兒少案件,只在二OO九年三月發生一起隨機殺人案,兇嫌是長期失業者。而恢復執行死刑的五年間(二O一O年至二O一五年),虐殺兒少案件至少四件以上,隨機殺人案有四件;而加害者多是失業者、對未來絕望者、社會邊緣人。
甲   這份資料代表什麼意義呢?
乙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推論:死刑無助於減少虐殺案或隨機殺人案,甚至有可能增加此類案件。其次,失業問題、社會不公平問題,很可能是此類事件增加的主要原因。
甲   真的還是假的,不會吧!?
乙   是真的,而且早就有許多社會學者、心理學家如此主張,也有許多理論或實證研究支持,台灣的經驗只是多個印證而已。
甲   死刑不會減少殺人案,反而增加了犯案率嗎?殺也不行,不殺也不行,那我們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乙   其實答案已經很明顯了,失業問題、社會不公平問題,很可能是主要的原因,而且加害者多半是失業者、對未來絕望者或社會邊緣人。所以國家該做的不是去槍決死刑犯,而是營造一個更符合公平正義、年輕人更有前途的社會,以避免更多的悲劇發生。這才是一個真正負責、符合公道正義的國家應該有的作為。
甲   我想,執政者應該為此負責才對!因為政府無能、失能,所以我們的國家才會變成"鬼島"。
乙   沒錯,執政者應該為此付大部分的責任才行。不過我認為,除了國家以及殺人犯本身必須負起責任外,整個社會還有全體人民都應該共同承擔才對。
甲   為什麼?關我們什麼事,為什麼我們非得負責任不可呢?
乙   舉個例,殺人犯如果關在獄中多年,因表現良好而得到假釋的機會,被放出來之後卻長年找不到工作,也找不到住處,這不是等於要他去死嗎?社會大眾對這些曾經犯過錯的人,普遍抱持著嚴重的偏見和歧視,認為最好眼不見為淨,到最後他們的生活被逼入絕境。被逼入絕境的他們,極有可能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中包含了殺人。這是我們的社會間接地逼迫他們再次殺人,你說,社會大眾有沒有責任呢?
甲   大家都怕他們還會犯罪啊,有什麼辦法嘛。
乙   這是偏見,也是歧視。只因內心莫名的恐懼,就不給他們一條生路走,這太自私了。那些更生人,甚至那些社會邊緣人、失業者以及對未來感到絕望的年輕人,對無作為的國家和以功利為重的社會,心中懷著深深的怨恨,長期積累怒氣的結果,最後就是以殺人來作為洩憤的情緒出口。這樣看來,我們的國家和整個社會才是殺人案的幕後主使者!我不客氣的講,我們每一個人的背後都背負著罪惡的十字架,這個十字架就是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殺人慘案。它正是我們這些自私自利的農夫,長期在別人的不幸的泥土上不斷地耕耘,最後所收穫的苦痛的果食。我們大家正在不斷地澆灌罪的蘋果樹,將來在這棵果樹上必定會長滿許多教人難以吞嚥的血腥的紅蘋果。
甲   這個罪太沉重了!你說的太過分了!怎麼可以把所有的罪都攬在我們身上呢?我們是清白無辜的!!
乙   無辜?那些犯下殺人重罪的死刑犯曾經不也是清白、無辜的白白淨淨的嬰兒嗎?他們不也曾躺在母親的懷中,心滿意足地吸允著甘甜的母乳?他們不也曾期待自己快點長大,做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嗎?但是,我們的國家和社會又給了他們什麼樣的社會環境和怎樣的未來,導致他們長大後竟然會變成社會民眾口中的冷酷無情的「人魔」呢?說到這答案很清楚了吧。
甲   整件事情被你講得好像謀殺一樣,太誇張了。
乙   其實死刑與殺人這兩件事並沒有多大的差別。一群人包圍著一個人,叫他在台上站著,繩子一勒他就死了;一群人未經另一個人同意把他綁著,拿步槍射殺他的心臟,他就死了。這些都是冷血謀殺,但和一般謀殺不一樣的是「這是由國家來做的」,而且是國家強迫公務員做的,請問「國家是不是有權利謀殺他的公民?」
甲   嗯...好像沒有喔?
乙   死刑是讓國家行使暴力奪取人民生命,侵害的是整個社會的尊嚴。死刑不應該是政治操弄下的工具,也不該是執政者操弄民調的手段,這些作法毫無疑問,是嚴重地侮辱了作為「國家主人」的全體人民。
甲   執行死刑屬於政治的範疇,我們人民根本管不著啊?
乙   政治是公民的公共事務,我們當然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死刑表達我們的意見,並監督政府的施政過程與成果。政治的目的是為了讓生活、讓社會、讓未來走向善,讓大家都能安居樂業,與我們全體人民息息相關。今天你不管政治,明天政治就會來管你;你如果不關心政治,你的生活將會被黑心政客搞得一團糟。假設,我們有一天不小心被捲入殺人案,我們是無辜的,但社會輿論和檢察官一致地認為被害人就是我們殺的,請問這時你希望法律如何對待我們?是講求人權還是唯一死刑,審問都沒有,就直接把我們斃了?所以說為了保護被害人、維護殺人犯的基本人權,當然同時也是為了我們自己,因此我們大家都更應該好好地關心政治,做一位好公民。
甲   好吧,也許你說得對,但我們要怎麼做才能算是一位好公民?
乙   為了要讓社會變得更好,我們必須共同承擔後果,並且督促國家作出有效的改善對策和配套措施,這才是一個理性、負責的公民該有的基本態度。而不是反覆動用排除性的刑罰,將人標示為異端,陷入人性製造機制的循環。讓我們共同劃破傷口,接受感染,然後一起努力找尋出適應與對應這些社會危機的方式。
甲   雖然你說的我能理解,但我還是無法立刻就坦率地接受廢死。
乙   當然我不會強迫你馬上就改變想法,但有個最關鍵的問題我們大家都應該要捫心自問,那就是「我們想要成為怎樣的一個國家?」是成為一個守舊、專制獨裁、不講人權、過度保守的國家,像那些信奉伊斯蘭教的傳統國家那樣,活在過去的封建時代呢?還是成為一個民主、自由、進步、講人權的開放國家,像歐美等先進國家一樣,走在時代的先端呢?希望你能好好思考這個問題,好嗎?
甲   好,我會去好好想一想的。
(兩人就死刑的各個面向作了一番深入地探討後,天色漸漸黯淡下來。甲決定告別他的朋友,回到自己的家。走在回家的路上,甲抬頭看見天上的星星點亮了漆黑的夜幕,心裡思忖著,也許死刑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選項,還有好多東西值得一併考慮呢。甲定睛注視著天上最亮的一顆星星,對它許下心願,希望社會不要再發生這麼悲慘的案件了……)


<劇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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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42940 發表於 2015-6-15 05:28 PM

本帖最後由 a3742940 於 2015-6-15 05:39 PM 編輯

雖然看了這些我還是不認同廢除死刑,我還是認為生命的重量應該對等,而不是看在機率與可能性破壞生命的價值,像是酒後駕車超速撞死了人,卻只會受到幾年的牢獄和賠款,只能看著被破壞的家庭不甘的淚水。以德報怨,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大眾對生命價值的偏差只會產生更大的危害,何不談談外國的殺人魔為何更為殘忍與喪心病狂,世界十大殺人魔可都是外國人。另外我覺得用社會資源養一個殺人犯一輩子還不如利用來讓社會少一個未來可能的犯罪者。...<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15 10:54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16 11:59 AM 編輯

a3742940,為了感謝你認真看完還回覆,我當然要回答你的問題囉。

你說,用社會資源養一個殺人犯一輩子還不如拿來讓社會少一個未來可能的犯罪者。的確很有道理,不過你可能不清楚,其實,那些被關在牢裡的犯人們,他們在監獄中還是有在工作喔,摺紙袋或是烘培麵包之類的。他們賺取的微薄薪資,大約有25%(忘了)要被扣除起來,挪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作為政府給被害人的補償金。此外,犯人在監獄中也是要花錢的。比如日常生活用品:衛生紙、內衣褲、藍白拖等等,都要自掏腰包,監獄是不提供的。而政府真正提供的只有每個月2000元的伙食費而已。因此,如果犯人本身經濟條件不好,或是家人斷絕來往的話,他的生活會有多慘,可想而知,更別提獄中的種種不合理的情形。所以說我們的國家並沒有在犯人身上花太多錢,這點請你放心。

再來你提到,何不談談更為殘忍與喪心病狂的外國殺人魔,世界十大殺人魔可都是外國人。為了回答你,我在網路上查看了他們的檔案。的確,這些人都非常可憎、可恨、令人髮指,是很難講原諒兩字的,尤其是他們以殘忍的方式殺了好幾十、幾百人,有些還是小孩子。不過,如果你要我一個一個講,我還是會以目的論來說的,但那樣太長篇累牘了,而且也沒有必要。所以我大略地說好了。他們殺人都有個目的,有些是很明顯的特定目標,有些則不太明顯,這需要做深入、多方的調查才行;這些目的多半是在童年時期,因為某些事情而立下的。有許多犯人出獄後,還是照樣殺人,後來被補並執行死刑;但也有人出獄後就不再殺人了。由此可見,並不是因為本性壞所以殺人,而是目的的存在與否;況且這些人大多數都是社會的精英份子,是沒有案底的,他們看起來完全是人見人愛的大好人,有份令人稱羨的工作和一個美滿的家庭;他們全都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殺人的,也並非精神病患。這些犯人認為自己的犯行機敏又勇敢,他們相信自己達成了一個充滿優越感的目標:亦即,他比警察更聰明,他能夠打敗其他人。他們自認是英雄,看不到自己的行為其實跟勇敢沾不上邊。犯人對社會不感興趣,他們的活躍表現在生命的無用面向上,和缺乏勇氣有關,也和怯懦有關,卻毫不自知。根據心理學的研究指出,罪犯都是活在以自我為中心的世界,而在這樣的世界裡,人並無法融入社會,缺乏休戚與共的感受,也無法了解共同的價值觀。而死刑是屬於社會共同價值觀的其中一樣。試問,他們既沒有擁有這種共同體的情感,又怎麼會去在乎並遵守法律呢?所以嚴刑峻法非但嚇阻不了犯罪,反而會讓罪犯堅信自己才是英雄。不曉得你有沒有想過,這些殺人犯殺了這麼多人卻只用一個死刑,一下子就解決了,會不會不符合比例原則呢?對吧,死刑也不合理吧?況且那些犯人他們根本不怕死。所以我認為比起痛一下就好的死刑,長年的牢獄生活才是真正叫人生不如死的最適當的懲罰。不曉得有沒有回答了你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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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42940 發表於 2015-6-16 07:01 PM

說到底有無死刑這件事我覺得無關對錯,對殺人率的影響其實並不大,我認為只在於個人的想法差異。就像你會就犯人的心理來剖析認為應該廢除死刑,給他個機會。我認為該從往生者的家屬這方面來看待,認為兇手得到救贖也無法消除對兇手的憎恨,就像那個監獄挾持案的受害者一直活在兇手還活著還有可能回去報復的恐懼與對兇手所作所為的憎恨中,得知消息後激動的哭著說惡人終有惡報。也許我是個感性的人,我還是認為不該廢死刑。就算判死刑的機率降低,我也還是覺得死刑是必要的。唯一覺得對不起的也只有行刑者所做的必要之惡。...<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br><br><br><br><br><div></div>

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20 10:47 A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20 11:27 AM 編輯

a3742940 發表於 2015-6-16 07:01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說到底有無死刑這件事我覺得無關對錯,對殺人率的影響其實並不大,我認為只在於個人的想法差異。就像你會就 ...
a3742940,感謝你再次回信。
回文中你提到,就算兇手得到救贖,往生者的家屬也無法消除對兇手的憎恨。
你說的沒有錯,不過你想想,槍斃殺人犯,被害家屬心中的怨氣暫時是得到舒解了,
但是光是僅僅這樣就能夠消除他們對兇手的憎恨和恐懼嗎?
我想不一定吧。那種椎心之痛是一輩子的,只能隨著時間漸漸地減緩、撫平和遺忘。
憎恨歸憎恨,生活總還是要過下去,他們不能每天以被害人的身分活著,是吧?
社會上是不會因為你是被害者,而給你特別禮遇的。
該吃飯還是要吃飯,該燒香還是要燒香,生活還是要繼續。
再者,我覺得,恐懼和憎恨是不是可以用更適當、更健康的方式和管道去紓解呢?
比如,心理諮商、團體治療、宗教信仰......等等,
而不是以殺一個人的方式來排解負面的情緒,如此會不會是更文明的方式呢?
如果說被害家屬想要得到救贖的話,選擇放下仇恨,會不會是更好的解決之道呢?
當然,要受害者短時間去原諒兇手是殘忍的,也不可能做到。
但如果不放下,我想,一輩子也無法不去憎恨,無法不去恐懼,無法得到救贖。你說是嗎?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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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42940 發表於 2015-6-22 04:30 AM

本帖最後由 a3742940 於 2015-6-22 04:31 AM 編輯

我認為你可以想像一下,你有一個美滿的家庭,當某一天你愉快的回家之後,發覺不同於平常的熱鬧,當你進到家門時,不是煮好的飯菜,而是死去的親人,從這天之後這個家只剩你自己,過了幾天之後警察進了門告訴你兇手被捕了,兇手是個模仿犯,只是覺得殺人很酷,依照法律估計他會被判無期徒刑,不排除減刑的可能,兇手可能會坐數十年的牢,從這天之後你很傷心,然後依照你的想法紓解,最後放下仇恨去向兇手說你不恨他,你在看到兇手的臉的時候妳不會想起親人慘死的樣子。你覺得這是能夠做到的?你覺得你多久能夠做到?你希望得到救贖? 雖然這個假設有點偏激,但是我覺得你可以將自己代入其中想想,遇到這種情況你會如何做選擇。我的假設可能有很多問題,我沒有看輕你的想法,只是我想知道這種情況你會怎麼做,或是你會想怎麼做。...<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gotoheart 發表於 2015-6-22 11:34 PM

本帖最後由 gotoheart 於 2015-6-22 11:57 PM 編輯

像這種沒有發生的事情,事實上,我根本無法得知我會作何反應,所以,我大可以拒絕你的請求。不過看你這麼有誠意,又非常熱心回覆,為了回答你的問題──而且我喜歡讀小說──我是可以用想像的方式,試著代入被害者的角色,感受到現場的真實氣氛,並且目睹眼前的悲劇。說真的,那是蠻折磨人心的心理經驗,我不會想在進去第二次的;你也可以試試看,如果你成功的話。

首先,在策略上我會選擇原諒,因為我太常看到那些心懷怨恨的人,日子過得很痛苦,失去了喜悅。你問,我要多久才能夠原諒兇手?我想,從療傷到放下可能需要幾年到數十年之久,甚至可能是一輩子的時間也說不一定。但不管要花多久,我一定會努力試著去放下仇恨與悲傷,這樣,我才能好好過活,這樣活著才有意思啊。但若說到原諒,我可能不會主動給予犯人;但如果他主動來請求我的原諒的話,我想,我會首肯的。至於說,我希不希望得到救贖?那是當然的啊,而且我認為,救贖是自己給自己的,既不是來自於天上的恩惠也不是乞求於他人的憐憫。因為災害的降臨並不是我所能控制的,但是要用怎樣的態度來面對災難,卻是取決於我們每個人的決定和意願。所以,如果哪天我終於放下了仇恨,那麼救贖自然會降臨在我身上,我就能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好好過剩下的人生。

你可能會問為什麼我會有這種把握呢?我可以解釋給你聽。因為,我是個讀書人,是個知識份子,我讀過許多書──我想就因為這一點,才會有現在的我──雖然我不幸橫遭此災,但我的理智會告訴我,仇恨是沒有益處的,只會帶來無盡的愁與苦;雖然我會痛不欲生,還可能鬱鬱而終,但我無法背叛我的良知,就好像人不會背叛自己的信念一樣;雖然我是個性情中人,但我想殺人的念頭大大違背了詩的崇高理念,一個有理想的文人志士是根本不削一顧的。由於以上的種種原因,就算我對兇手恨之入骨、心如刀割、鬱鬱寡歡、傷心欲絕,也很難改變我的意志;我會努力同我的欲望對抗。這就是我的回答,如果還有什麼問題,我非常樂意回答你,a374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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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42940 發表於 2015-6-23 03:36 AM

對不起,讓你感到為難。謝謝你回答我的疑問,讓我能看到更多的可能。我想,也許沒有時間的沉澱,某種情緒充斥時暫時的無法接受其它可能的想法,用偏向絕望的思想只能在悲痛中徘徊,擁有希望的想法才更有希望看到雨後的陽光。一件事情用立體的角度去觀察,也許能看到寶石般的光彩,我個人覺得你的回答像是光線照下時散發的其中一道光輝。

達那托斯的悲哀 發表於 2015-6-30 07:58 PM

我只是來表態個感想的,我本人既不廢死,也不支持死刑,就觀察到的"實際面"向來說,兩者間的去留似乎跟"會不會有人再度犯罪"一點關係也沒有,有人會因為"求死"而犯罪,也有人會鑽"不反正不會死"的漏洞而殺人,另一方面跟家屬會不會得到安慰也一點關係也沒有,我相信只要是正常人都清楚知道,把犯人宰了,親人也不可能會回來,但很多時候,受害者的親朋好友總是會站出來大喊要犯人求死,因此這就是為什麼現在死刑還是當道的原因,我沒惡意,但至於你說的"放下仇恨",就目前來說只是一個理想國,一個烏托邦,但我所說的理想國並非"幻想",而是也許會到來也說不定,就目前的趨勢來說是你眼前這個樣子,在我看來死不死刑從來就無法分個正義的高下,就跟挑伴侶一樣,情感上的問題而已,不過從古至今,人類社會的意識型態也不曉得改變過多少了,總有一天死刑會完全廢除的吧,但不清楚要過幾十年幾百年就是了,這過程就需要像樓主這樣擁有自己的理想與立場,並願意用文字及語言改變世界的人,加油。...<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br><br><br><br><b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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