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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fgh 發表於 2018-4-21 11:19 AM

金管會公布 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

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8-4-21 11:20 AM 編輯

金管會公布 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
2018-04-09 21:59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即時報導



金管會昨(9)公布最新法令函釋,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不論有體檢保件或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契約撤銷權」,也修正有關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90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送審商品時應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條第二事項,有關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金管會強調,前項契約撤銷權規定,不論有體檢保件或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 。

過去為讓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會提供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有10天的撤銷期間,即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之後無論是否有體檢,保戶都可以主張行使契約撤銷權。

此外金管會也修正注意事項第六十七項,有關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規定。

目前國內「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即民眾投保後,須等待一定時日後,保單才生效,此舉是為防範有人「帶病投保」衍生道德風險。但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若不慎停效,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賠的等待期。金管會新規定送審時要檢付等待期的必要合理性說明,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另金管會表示,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之明顯處,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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