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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566 發表於 2018-8-18 04:46 PM

跨國企業如何面對 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查核

【文.周黎芳、林志仁】


跨國企業選擇將無形資產集中在一個地點或公司的考量層面很多,但稅負效果經常會是管理階層在進行決策時,所考慮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尋找低稅率、有廣泛租稅協定網絡且提供無形資產相關租稅優惠的國家。各國政府意識到這個國際租稅上的趨勢,進而有愈來愈多國家藉由修訂稅法降低稅率,或提供各樣的租稅減免措施,爭取跨國企業集團將有價值的無形資產留在該國。各國競相提供租稅優惠,忽略了要求無形資產擁有者應具有一定的實質功能活動,使跨國企業得以在法律上或形式上,將無形資產所有權賦予集團位於低稅率或有租稅優惠的國家,透過交易(例如:將無形資產授權集團內其他關係企業使用並取得權利金收入)達到降低集團整體有效稅率的效果。
為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引進一套完整的移轉訂價概念,不只僅看重交易的訂價問題,而是進一步去分析該交易在整體價值鏈中,各參與企業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及其所從事的實質功能活動。


DEMPE解決移轉訂價爭議 有貢獻即享報酬
除了BEPS行動計畫5 將有關無形資產稅務優惠限制在能歸於來自執行經濟活動,或對價值創造有貢獻的個體所產生的利潤,避免企業透過專利或其他可移轉的無形資產規避稅負之外,BEPS行動計畫8 至10「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Aligning Transfer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特別針對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問題進行討論,目標之一在於防杜企業透過不合理的安排(例如:無形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將來自於無形資產授權、轉讓或其他安排所創造的利潤,轉移到位於低稅負國家的集團公司,正確的作法應是將無形資產的利潤歸屬於對其價值有貢獻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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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23ster 發表於 2020-3-3 02:41 PM

感謝max566大大無私分享-thank you

gogosp 發表於 前天 08:46 PM

感謝版大的用心分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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