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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的新娘 發表於 2019-1-16 10:25 PM

環保署發布「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

  環保署於107年11月6日訂定發布「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本查核要點訂定的目的,主要為強化查核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品質之機制。

        環保署表示,基於技師簽證係為水污染防治法許可管理之重要措施,而目前面臨審查資源浪費、簽證品質不佳、查核技師簽證品質之管理強度不足等問題,為強化技師簽證管理,故與相關單位進行多次諮商,獲取提升技師簽證品質多項管理措施之共識。例如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自律規章,成立查核輔導小組,提升環保簽證品質;環保署於107年6月19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及設備之事項,由簽證環境工程技師負責,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核發機關免再審查,以明確權責;重大違規及不良技師簽證者,主管機關仍應審查,落實技師與主管機關專業分工,行政與技術分立,節省行政資源。而為確保許可免再審查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品質,環保署訂定「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另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並同步配合該要點之施行,訂定作業規範,共同進行簽證環境工程技師查核。

        本要點重要規定如下:

        一、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業務應查核事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所定查核事項辦理,以確保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具足夠功能及設備。

        二、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篩選機制,依環保署「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由環保署應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指定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共同於每年1月及7月進行案件篩選,篩選案件以不重複查核為原則。

        三、查核委員資格,為環境工程技師及專家學者各一名,環境工程技師須為未曾受懲戒處分者,專家學者須具環境工程技師資格;查核委員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定,並簽署利益迴避確認文件。

        四、查核機關應於查核14日前通知受查環境工程技師,並應將相關查核結果通知受查環境工程技師,受查技師缺失積點達第三級者即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查詢移送工程會審議懲戒之環境工程技師之姓名、證號、事由、移送懲戒日、懲戒結果、確定懲戒日及其簽證案件應經核發機關審查之期間等資料。

        六、環境工程技師公會辦理環境工程技師依本法執行簽證業務之查核時,得與主管機關共同篩選,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查核。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要點的實施,擴大各環保局及技師公會查核量能,提升查核比率,強化技師簽證業務品質管理,創造合法業者簡化申請時間、技師提升簽證品質、主管機關節省審查資源之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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