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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喵亦翔 發表於 2020-4-12 01:08 AM

男子於網路販售仿冒「Pokemon GO Plus」手環 法院判賠任天堂 600 倍



【精靈主題】:男子於網路販售仿冒「Pokemon GO Plus」手環 法院判賠任天堂 600 倍
【精靈出處】:巴哈姆特 ۞GNN新聞
【發布日期】:2020年04月08日
【文章內容】:文-(GNN 記者 Edward 報導)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指出,北市一名周姓男子因涉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因此遭原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任天堂)已違反商標法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指出該名周姓男子應賠償任天堂新台幣 33 萬元,也就是仿冒手環零售單價之 600 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Pokemon GO Plus 」精靈寶可夢手環
  判決書中指出,任天堂在民國 107 年 8 月底至 108 年 3 月 13 日期間,接續到被告在網路上刊載仿冒商標商品之銷售訊息。原告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向被告經營的網路商店下標, 以新臺幣 688 元購得仿冒「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 1 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C5fOieTry4&feature=emb_logo&rel=0


  經警察機關於 108 年 3 月 13 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仿冒「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仿冒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外包裝盒、仿冒「PIKACHU」手機吊飾。據了解,周姓男子在網路商店以每件 550 元至 628 元不等的金額販售仿冒「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而在遭警方搜扣前,被告就已售出 377 件仿冒的「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任天堂因此向該男子求償新台幣 124 萬 4,100 元,是以侵害 6 件註冊商標、本件仿冒手環零售單價之 377 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法院表示,該男實際侵害商標權為 4 個,銷售期間約半年,查獲及實際銷售數量約 300 件,每件零售價為 550 元及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與原告和解等一切情形之審酌,應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600 倍計算,故須賠償任天堂 3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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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其實能夠仿製也算是很有才華了,可惜將才華應用在不對的地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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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20702 發表於 2020-4-12 12:59 PM

那個是掏寶批發的
之前我跟寶友合購20隻 寄到台灣平均一人505$
所以他賺得很少 被抓到算他衰小
當初一堆盜版當正版賣的900~1100一堆人

abcd986801 發表於 2020-6-1 06:26 PM

我也看過一個1800的 可以用在兩支手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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