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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tawu 發表於 2010-7-12 08:13 PM

派遣公司欠薪 雇主要埋單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7.12 03:00 pm http://udn.com/NEWS/MEDIA/5720002-2376102.jpg勞委會主委王如玄。
報系資料照片前言:早在10年前,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就從企業運用人力角度,預言派遣業將愈來愈發達,如今他的預言不但成真,派遣勞工不但人數激增,其暗藏的勞力剝削、差別待遇、雇主責任不明確、僱用不穩定等現象,更引發社會集體關切。政府立法進度緩慢,派遣勞工至今仍是勞動法令孤兒,本報透過系列報導,凸顯派遣勞工的困境,期能帶動社會關照的力量。 派遣工作滿1年 可以要求成正式員工 經過近半年的開會研商,勞委會首度針對數十萬派遣勞工增訂「派遣」專章,終於敲定最後版本。未來派遣工不再是臨時工,如果在要派公司 (即工作地點)工作滿一年以上,就可要求成為正式員工;要派公司也不能「只用不管」,必須視同雇主,在工資、職災、就業歧視等方面,都必須負連帶責任。 對於派遣業的管理,勞委會採「報備制」而非「許可制」,條文明定派遣業要向主管機關備查;至於進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則在每年1月及7月定期申報,以利管理。一旦建立派遣登記制後,未來政府單位更能有效掌握派遣勞工人數及進用情形。 防假派遣、真僱傭 不能指派特定勞工 由於現行很多要派公司都是「假派遣、真僱傭」,勞委會此次修法明定要派公司不得向派遣公司要求指派特定勞工,另外並比照「定期契約工」精神,首度賦予派遣勞工請求成為正式員工權利,明定若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滿一年,並繼續為該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就可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成為正職工。 派遣勞工雖可提出成為正式員工請求,但要派公司有拒絕權利。條文明定,要派公司收到派遣勞工書面通知之日三天內,可在三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若未表示,就視同同意。
此外,目前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幾乎不負任何雇主責任,勞委會此次修法,明定「要派公司」具有「共同雇主責任」,其中有三個層次規定。在工資部分,要派公司必須負「補充責任」,亦即若派遣公司有積欠工資,經勞工請求而不支付,則要派公司要負給付責任;至於職災補償,要派公司要負「連帶責任」,勞工可向任一方求償;至於勞工安全衛生、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等情事,要派公司則「視同雇主」,若有違反情事,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都要一併受罰。
【2010/07/12 聯合晚報】...<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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