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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8848 發表於 2012-10-23 02:08 PM

刑事訴訟法上的因不正訊問所產生的衍生證據 這個規定的實益在?

不正訊問的衍生證據的禁止使用

只限於第一次的衍生證據

那若先使用不正訊問方法 使其自白 之後排除第一次的衍生證據

而以第一次發現的衍生證據為基礎 再去合法的調查因第一次衍生證據而合法取得的第二次衍生證據 當作證據

這樣不就好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 這個規定有什麼實益嗎? 還是我理解錯誤了...

三次讀 不正訊問 還是對這裡有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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