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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環保署於110年6月29日預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將新設列管餐飲業應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延後至111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新增集氣系統因特殊設計未能與規範相符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採取替代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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