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atcat007 於 2018-3-20 08:51 PM 編輯
joe16811 發表於 2018-3-20 04:09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業者違反規定 是不是高雄監督不周. 既然監督不周造成傷亡.那律師費怎會從善款出.
再者 高雄市政府本身 ...
災害防救法第45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
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
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裝置藝術計畫 3600萬
補助改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置 2214萬元
登革熱防疫 1828萬元
等...
以上皆為救災有關事項(含災區重整、規劃)
本法重點在於「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
一言以蔽之,只要不直接挪為政府部門人事行政費用,你說得出理由就不違反專款專用原則。
至於市政府的「免費法律顧問」,首先,八仙塵爆求償對象為民間業者,而高雄氣爆為市政府,由服務政府的律師向政府提損害賠償不符合利益迴避。
再者,有接觸法律相關業務應當多少了解,律師光是諮商費就堪比情色電話,打官司還要另付出庭(出場)費,沒這麼多吃飽閒著的律師,總不可能打著「打官司愛高雄」的口號要他們當義工吧!
至於公布受雇律師收入明細,這屬於侵犯個人隱私行為,這種明顯違法的事項,只有腦子不好使的人才會做。...<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fatcat007 發表於 2018-3-20 08:44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災害防救法第45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
意見,專款專用, ...
JOE不知道律師有多貴,你跟他講這個,他根本不懂..
高雄用款是沒有問題的,現在這些人拿出來嘴,剛好讓大家看清楚真相.....<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所以此事就證明了民進黨比流氓還要垃圾
oper0090 發表於 2018-3-20 09:16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以此事就證明了民進黨比流氓還要垃圾
請問這關民進黨什麼事??
來反串的嗎..
""其實我是這樣覺得,高雄氣爆那些炸彈是國民黨埋的,叫納稅人出錢,或者用善款都是錯的
應該要叫國民黨賠錢才對啊""
這不是廢文嗎~
什麼~我是這樣覺得...........
所以我也覺得...........廢文一篇<br><br><br><br><br><div></div>
萬龍霸 發表於 2018-3-20 10:08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實我是這樣覺得,高雄氣爆那些炸彈是國民黨埋的,叫納稅人出錢,或者用善款都是錯的
應該要叫國民黨賠錢才 ...
廢文你又何必來看呢??
炸彈管路本來就是國民黨埋的,為什麼國民黨不用賠?
台灣在中華民國的殖民下,真的沒天理正義了...<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館長罵得好,不過有時候經濟是很重要的。
專款專用有那麼難嗎?
還敢公開使用方式...
hen扯。
真的覺得錢到了別人手上!並不能有最好的發揮!
真的是感覺很差!如果可以的話!還不如實際到災區幫忙!
不然就像台積電一樣!自己進行補助!不用經過那些官方程序!
說實在的...錢捐給花蓮王會得到善用?大家都知道為什麼叫花蓮王吧!<br><br><br><br><br><div></div>
joe16811 發表於 2018-3-19 04:52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專款真的要專用 補貼業者更是錯到離譜 除非業者也是受災戶
但 陳菊 你可以解釋高雄氣爆律師費1.3億??? 還 ...
...我還以為代位求償是免費的......竟然要花錢,那代位的意思是?
studytheworld 發表於 2018-3-20 09:05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JOE不知道律師有多貴,你跟他講這個,他根本不懂..
你去看看 別的案件再來說吧 台灣那個重大天然傷害律師費1億多. 然後還講雇律師收入明細,這屬於侵犯個人隱私行為??
你們不要忘了 這是善款 還可以分屬於侵犯個人隱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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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t007 發表於 2018-3-20 08:44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災害防救法第45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
意見,專款專用, ...
所以嚕 只要綠營做的就是對的 就算是拿善款買大便吃也是對的
本帖最後由 fatcat007 於 2018-3-21 09:22 AM 編輯
你真的很難溝通,
請問你要如何解釋買大便吃和救災的關係?
那怕你遇到恐龍法官用這種鬼話也沒辦法騙到。
再來用捐款聘僱所以沒有隱私問題?
你今天捐款給市政府救災是你和政府之間的關係,
用捐款成立的執行會和聘僱律師之間的雇傭或委任是另一回事,
那怕今天是政府的雇員,你也不能任意公布。
字很多,我就不貼了。
詳情麻煩自己去查個人資料保護法。
拜託稍微動一下腦好嗎?
這裡面的關係是很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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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我站在花蓮市及張善政前院長這邊
館長把善款使用範圍定義得太峽礙了
不扶植產業一段時間之後花蓮人將會沒飯吃
只要不扶植大型自己有能力重建的就好<br><br><br><br><br><div></div>